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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实施引热议,互联网及大数据行业如何应对?

 

在他们看来,一旦企业被划入“网络运营者”的范畴,那就意味着《网络安全法》中关于“网络运营者”的众多安全保护义务将会成为企业运营和发展中实实在在的需要去考虑的问题,甚至很可能成为企业发展的负担,随着《网络安全法》施行日期的

介绍

对于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大数据行业企业更关心新法对自身业务的影响。随着连日来肆虐全球的病毒事件的发酵,网络安全问题似乎已经上升为全国性问题,《网络安全法》也成为热门话题。

作者 |王宇伟,首席数据官联盟首席法律顾问

对于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大数据行业企业更关心新法对自身业务的影响。随着连日来肆虐全球的病毒事件的发酵,网络安全问题似乎已经上升为全国性问题,《网络安全法》也成为热门话题。

作为专注于数据信息行业法律研究和服务的团队,在《网安法》即将实施的一周内网络运营托管,我们团队每天都会推出一系列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行业企业的文章:大数据企业应了解《网络安全法》。今天第一篇:大数据企业,你是“网络运营商”吗?

为什么要谈“网络运营商”?

自去年11月7日《网络安全法》通过以来,不少大数据、互联网行业的朋友开始提出一个问题:大数据公司是“网络运营者”吗?在他们看来,企业一旦被归类为“网络运营者”,意味着《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营者”的诸多安全保护义务将成为企业经营发展中真正的现实。需要考虑的问题甚至可能成为企业发展的负担。随着《网络安全法》实施日期的临近,这种担忧很可能成为现实。

就连一些传统跨国公司的朋友也担心自己的公司是不是“网络运营商”?在他们看来,该公司运营的网站只是为了企业宣传。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算不算“网络运营商”?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今天就尝试解读一下。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营者”共出现31次,1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5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你经营的公司“不幸”成为“网络运营商”,就意味着你必须学习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护义务(团队将在后面的文章中详细解释)。

什么是“网络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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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首次提出“网络运营者”的概念。此前,《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法》中,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均未出现“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已承诺。本罪的犯罪主体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运营者。 “网络运营”一词仅出现在已过期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中。 “提供者”网络运营托管,但主要是指提供通道和电路段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运营者不是同一概念。

《网络安全法》(草案)第六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拥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从草案的制定和正式生效的《网络安全法》来看,“网络运营者”包括网络所有者、网络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类主体。虽然《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很明确,但什么是网络所有者、网络管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的表述来看,“网络运营者”的范围似乎并不那么明确。

不过,从草案与《网络安全法》的不同表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采取了相对开放的态度。 《网络安全法》草案删除了“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的条款。 “网络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这可能是由于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运营商”的概念仅界定了内涵,对其外延采取了开放的态度。这种描述似乎是一种更明智、更及时的方法。然而,正是由于这一及时的做法,人们对这一概念,尤其是“网络运营商”的范围产生了不同的解读。

为了明确什么是“网络运营者”以及“网络运营者”的范围,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概念:“网络”、“网络信息服务”或“互联网信息服务”。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和处理信息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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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的定义,我们可以理解,网络是指基于终端、设备等硬件建立的信息系统。网络所有者和网络管理者是指上述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例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基础电信网络的所有者和管理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托网络信息系统提供的各种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包括网络信息服务、网络接入服务和其他网络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实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度(俗称ICP许可);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俗称ICP备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提供电子商务等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运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登记制度。我们在国内各大合法网站的网页底部都可以找到ICP备案号。这意味着在中国开设的任何网站实际上都是在提供非商业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即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由于“网络信息服务”是网络服务的子概念,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当然也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结论

从《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淘宝、京东等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还是仅建立网站进行推广的企业提供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的传统企业,或者中国移动、电信等网络所有者和管理者,都应该是“网络运营者”。对于互联网、大数据和传统企业来说,是否被认定为“网络运营者”主要取决于企业是否成为网络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企业是否经营或提供本文提到的服务。各种网络服务,特别是互联网信息服务。

当然,对于像《网络安全法》这样即将实施并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明确,立法部门也需要完善和明确。通过随后的支持立法。

对于“网络运营商”的内涵和外延,肯定会存在很多争议。相关企业不必太担心。根据我们的判断,关于包括“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在内的各项义务的规定,短期内不会出台。对大数据公司、互联网公司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对只建网站宣传的传统公司影响也有限。

但随着《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法规的不断完善,大数据、互联网行业的企业或合规要求非常严格的跨国公司必须引起重视,尽快规范其业务模式和内部流程,以应对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网络安全法将非常必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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