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加强管理维护,保障公共安全
第四条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应当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通报。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5月4日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特此公告。 2017 年起 7 月 1 日起生效。市长:温国辉 2017年5月18日出台的《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一条是为了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和维护,减少光反射对环境的影响,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和支撑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于主体结构具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具有一定变形的建筑外围挡土墙。本身承载能力强,不承受主体结构的影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管理、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国土规划、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本市鼓励建筑玻璃幕墙维修责任单位购买相关建筑玻璃幕墙商业保险。第六条 住宅、党政办公楼、医院门急诊建筑、病房建筑、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新建、改建、扩建和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安装玻璃幕墙二楼以上。
面向直线路段的丁字路口建筑物外立面不得设置玻璃幕墙。下达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或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本条规定的禁止安装玻璃幕墙的范围。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二层及以上设置玻璃幕墙的,应当使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其下方周边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应采用幕墙或悬挑、吊顶等防护。设施:(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广场等人口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的建筑物。 (2)临街建筑物。 (三)下方有出入口和人员通道的建筑物。第八条 采用玻璃幕墙的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玻璃幕墙领域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论证,委托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出具安全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纳入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内容。建筑玻璃幕墙设计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九条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交给建设单位;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玻璃幕墙说明书》交给买受人。使用和维护说明。 《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应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寿命、日常使用、维护、检查要求、易损件结构及易损件更换方法、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少于3年,外墙防渗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第十一条 负责建筑玻璃幕墙维修的业主应当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玻璃幕墙为单一业主所有的,维修责任主体为该业主;建筑玻璃幕墙为多个业主共有的,维修责任主体为共有业主。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人作为维护责任主体并牵头。负责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筑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管理、维护;建筑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管理、维护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玻璃幕墙维护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保养责任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检查维护义务,并制定应急预案: (一)安排人员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检查围存并保存检查记录、隐患报告、跟踪等相关工作,并对指派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2)加强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玻璃幕墙上的材料不得随意拆除,不得增加影响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构件广州网站维护,不得增加玻璃幕墙的附属载荷。第十三条 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一年进行全面检查,此后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超过设计使用寿命后继续使用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带预拉力的拉杆拉索结构的,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对采用拉杆或拉链的工程部位进行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 3 年一次。检查并调整预紧力一次。 (3)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结构粘接和装配的,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工程部位的粘接性能应自竣工验收后10年抽检一次,此后每3年抽检一次。检查一次粘合性能。第十四条 建筑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护责任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存在异常变形、 (二)因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坏。 (三)有关建筑物主体结构疑似通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四)已超过设计使用寿命或者目标使用寿命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已满10年。 (六)其他需要安全评价的情况。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五条 经检查和安全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问题的,维护责任方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并设置围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解除围栏。以及其他安全预防措施。
经修复仍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维修责任方应当及时更换、改造。第十六条 建筑玻璃幕墙检查、安全鉴定、修理、更换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安全鉴定、修理、更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维护责任方。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检查、安全鉴定、维修更换等相关技术资料,上一年度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档案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更新。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第十七条 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广州网站维护,安全鉴定、维修更换等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第十八条 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应当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对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的施工、维护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对下列情况的建筑玻璃幕墙应当进行重点检查: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参加监督抽查: (一)位于学校、车站、客运站、广场、机场、影剧院、商业街等公共聚集场所。 (2)幕墙玻璃自爆、坠落现象较多或投诉较多。 (三)经安全鉴定认为需要更换或者改造而尚未更换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检查结果要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建筑物玻璃幕墙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建筑物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维修责任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修责任方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险情,情况极其危急的,建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抢修,并采取围挡、安全隔离、抢修等必要措施。更换,直至危险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依法从相关维护责任中追偿。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按要求上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时限;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玻璃幕墙维修责任人未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报送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维修责任人未进行日常检查、例行维修或者未定期检查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维修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或者维修更换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检测、物业管理单位及注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但尚未达到行政处罚级别的,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录等管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应当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