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修订后已获主要领导同意并印发
根据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巡视整改要求,结合网站建设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后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省局网站上的新闻报道,各保障部门应按
各局厅及直属单位:
根据网上思想工作检查整顿要求,结合网站建设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后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获局主要领导批准。特此发布,以备您的遵守。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3月 31, 2021
(本文自愿披露)。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行网络思想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门网站(以下简称省局网站),是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而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部门网站(域名)。
第三条 省局网站遵循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努力体现市场监管特点,突出工作重点,服务企业和公众,为充分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和推进新福建建设服务。
第四条 省局网作为对外工作交流的窗口、管理平台、沟通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监管系统的新闻报道和政务信息,解读市场监管领域的政策法规,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在线服务。 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增进社会各界对市场监管工作的认识和支持,进一步宣传展示市场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 2 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局办是省局网站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网站建设,承担网站建设规划和组织保障,以及网站建设管理的总结交流、协调指导工作。
科技厅是省局网站管理的技术指导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局及其直属单位网站技术控制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的建设,并牵头处理网络安全事件。指导协调原省质监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开展网站建设和日常运维工作,以及推进一体化平台与省局网站的数据共享、互通等技术支持相关工作。
紧急公示部是省局网站新闻公示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编辑、审核省局网站发布的新闻报道。
行政服务中心是省局网站的建设维护部门,负责省局网站的建设、运维,以及网站系统的运行安全、后台应用系统的维护管理、业务数据的对接展示、安全应急响应。
各省局直属部门和单位是省局网站信息保护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为网站相关内容提供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发布、更新网络内容。
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网站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并负责本站的开通整合、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制定网站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落实网络思想工作责任, 做好网站内容的日常检查,定期进行网站自查整改,持续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各省局办、应急公示办、科技信息办、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对省直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条 从事省级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强化在政府工作中的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服务意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七条 省局网站应当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省级局机关、直属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网站的相关栏目、页面等进行修改和升级,应提出具体意见,报省局办进行全面总结,由省局办负责需求部、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调研规划, 制定网站改造升级需求计划,经局领导审批,特别是重大转型升级事项,报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
第 3 章 网站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省局网站设计风格应当美观大方、简洁庄重,既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又创新页面栏目,优化服务功能,做到内容全面、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着力突出部门特色,展示市场监管部门形象。
第九条 省局网站应当遵循下列建设规范:
(一)应在首页顶部显著位置标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并设置市场监督标识;
(二)网站应提供上下级及相关平行单位的导航,维护上下级沟通和横向联系,提供重要服务和栏目使用说明;
(3) 本网站使用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下属域名。带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
(4) 网站的默认文本版本为简体中文;
(五)关于建立其他政务网站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省局网站页面布局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做到页面层次规划合理、深度适中、栏目划分准确清晰、避免歧义,使企业和公众能快速获得所需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局网站应具备信息发布、解说与响应、服务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并根据功能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在设置基础栏目的基础上,根据需求,不断丰富和改进网站建设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探索和拓宽网站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第十二条 省局网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当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布省级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度报告和有关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政务公开要求,公布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及时发布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政务动向、统计数据等重要信息, 以及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等一般信息;
(三)围绕公众关心的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发布政府事务专题、政策法规解读等权威政府信息,引导公众了解和支持市场监管工作;
(四)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主动及时发布权威政府信息,为妥善处置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其他确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事务信息。
第十三条 省局网站应当结合市场监管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好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政府便民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对接整合工作。根据企业和公众等服务对象的需求,基于市场监管服务功能,拓展线上便民服务,针对不同受众、不同群体,进一步开发利用与企业生产经营、公众消费、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信息资源, 等,并做好与日常工作系统和业务系统的整合。
第十四条 对省局网站应当严格审核,确保安全,加强互动栏目建设
(一)围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开设网络访谈、政策解读、热点解答等专栏,做好宣传工作,化解疑惑,正确引导舆论;
(2)打开主任邮箱等,接受公众咨询、建议和反馈,有选择地在网上发布反馈和结果;
(三)开展网络调查、舆论收集、网络讨论等工作,征求舆论,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总结,为行政决策提供参考,有选择地在网上发布。
第四章 信息保障和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局办应当根据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特点,制定完善网站内容信息保障方案,确定网站保障信息来源和方法,并按照职责分工向有关保障部门实施。网站内容保护方式包括信息编辑、信息提交、网站链接、部门共建、栏目起草等。
第十六条 省级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保障部门)作为网站内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网络思想工作责任,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能,结合业务特点, 加强网络信息的组织、收集、维护和更新力度,确保发布的信息及时、严谨、规范、正确、准确、依法,确保提供的服务公平、便捷、透明、高效。
第十七条 各保障监督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信息收集、整理、报告以及网站相关内容的公布、更新、接收和处理、反馈回复等具体工作,并落实信息发布审核等相关制度。 注册、备份和机密性审查。
第十八条 省级局网站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和不符合下列要求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一)网络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网络信息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等相关要求;
(三)网络信息应当适宜公开;
(4) 在线信息应适合当前发布;
(五)网络信息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对
网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建立审查记录。
第十九条 各保障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审核(包括保密审查),并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各保卫部门联络员等经办人员撰写信息草案或整理需要发布更新的信息内容,填写《省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附件1),提交部门领导审核控制;
(二)部门领导按照网上信息相关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查检查后,报安保部门分局领导和省二级检查员发放;
(三)信息发布审核一式两份后,分别向办公室和行政服务中心发送,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下发的《省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统一格式和对外发布(更新)信息。
(四)新闻报道经各保卫部门初审后,提交应急公示部门,由应急公示部门负责审核、遴选和编辑工作,并组织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各安保部门对省局网站新闻报道,应当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局网站设置互动交流专栏,各保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对“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责任人,按照有关事项规定办理时限,及时收发处理和反馈。其中,行政服务中心每个工作日登录主任邮箱,提醒相关部门办理申诉,申诉由社会公众选定的部门答复或传阅,写信提交。申诉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第一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诉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第一部门要写明移送理由,立即转送有关负责部门并告知,由有关负责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上诉涉及多个办事处,上诉有异议流转的,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诉应在期限内完成,投诉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回复,列入便民服务清单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回复;查询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回复。
第二十二条 为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大型会议等重要政务活动制作视频新闻,适于在省局网播出的,各保障部门(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应急公示办公室报告,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安保部门需要链接省局网站其他网站或业务系统的,需求部门应当填写《省局网站外链审核表》(附件二),报办厅审核,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链接。各安全部门应对其发布的外部链接进行监控和检查,确保链接有效、可用,避免出现“错链接”和“断链”。要加强对相关页面内容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杜绝其内容违法、不权威、不真实、客观、不准确、实用性等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章 网站运维
第二十四条 省级局网站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各项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善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和方法的应用,不断提高针对网络攻击、病毒侵入、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省级局级网站应当根据资源共享和运营协同需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相关网站间网络技术平台对接和业务应用系统兼容,消除信息壁垒,避免低水平发展和重复建设。
第二十六条 省局网站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规定,加强运营管理和维护:
(1) 所有包含秘密(包括秘密信息或以上)的计算机不得直接登录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站;
(二)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建立非法网站或商业网站的超链接;
(三)省局办、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网站内容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网站信息页正常浏览、流畅有效和互动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格式不规范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及时向有关安全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有关安全部门予以删除;
(四)行政服务中心应做好网络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控工作,确保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稳定,确保网站全天候正常运行。
(五) 各保障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网站信息工作,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用户、密码等信息,以便进行网站信息管理。如被他人挪用,应及时向省局办报告,由行政服务中心申请遗失或补发证件;
(六)与门户相连的子网站不得随意更改其域名和IP地址,如需更改的,应报网站管理机构备案后再进行,以避免出现链接中断或链接错误的现象;
(七)政府网站运行、管理、维护的其他要求和规范。
第六章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省局办负责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指导省局各部门、直属单位做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局办负责编制、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维护网站,并按时在本局网站公布。省局办应当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政务公开重点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局办公室负责审核省级局出具的文件是否主动公开。
第三十条 是自愿公开的文件,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及时分类并录入省政务局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并将采集的数据送至福建省政务公开电子监控系统,向省政务局办提供主动公开文件目录和电子文本, 省局办定期向省级图书馆信息访问中心、省级档案馆政府信息访问中心(以下简称“两馆”)发送纸质和电子文本。
第三十一条 属于申请公文,信函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当天进入省局网站按申请开栏,电子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资料收集,然后交由省局办负责回复,按批准办理流转手续,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以电子方式批复的文件,并按要求上传至省局网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福建省政务公开电子监管系统数据的收集和保障工作。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三条 省局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级局、直属单位网站的监督检查,将网站内容保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三十四条 省级局、直属单位网站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督评价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1) 对网站的建设和管理重视不足维护网站,消极响应,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二)在网站上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或者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的;
(三)在网站上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要求对网站相关内容提供保障措施,或提供的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或栏目长期未更新;
(五)未通过网站及时响应和处理申请、咨询、投诉、监督等事项的;
(6) 丢失或泄露网站信息管理部门分配的数字证书、用户和密码,导致网站不安全;
(7) 窃取他人的数字证书、用户和密码,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8) 任意更改子站点的域名或 IP 地址,导致通过门户的访问链接中断或错误;
(九)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审查检查,未经保密审查而发布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政府门户网站涉及省市场监管局的内容保障和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