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水规字〔2020〕10号:广州住宅项目户外供水设施移交管理维护办法印发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穗水规字〔2020〕10号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各区人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住宅项目室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 穗水规字[2020]10号 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体改委、市公安局保卫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投资集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住宅项目划拨》《室外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0月23日,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住宅项目室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办法》。第一条 推动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规范移交、管理和维护。根据《广州市供水水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进行管理、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依法决定委托单位的,住宅项目内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由住宅项目内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经供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的区域。鼓励业主大会委托供水单位对住宅项目室外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四条 负责本市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室外供水设施的交接、改造、管理和维护工作,并会同卫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行政部门编制清单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室外供水设施的情况 住宅项目建成的室外供水设施综合整治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交接、改造、管理和维护过程中物业专项维护资金的使用。负责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监督、协调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的住宅项目室外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总表或工程红线到业主专用管道入墙前的供水,包括自来水供水增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等住宅建筑。不包括项目提供的室外供水设施、业主自建的深度水处理设施以及属于共用消防系统的附属设施(包括消防管道、管网、水池等)。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新建的室外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移交管理和维护: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移交书面申请。供水单位并提供完整的总体规划、供水系统图、供水设施泵房等。大样图、消防系统图纸、水泵合格证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等; (二)供水单位核对数据,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转让条件的,组织转让,并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发放转让清单。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更新改造后重新申请移交; (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自收到移交清单之日起再次申请移交。清单中所列的物资、物品和设施将在十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供水单位。 (四)供水单位收到调拨清单所列物资、物品、设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接收工作,并向所在地报告。对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其配备的室外供水设施可分期验收,符合条件的可分期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第八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 (二)供水设施按照独立产权单位“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安装的水表具有计量检定合格证; (3)供水设施符合经络标志,并经供水单位意见,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工程技术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四)供水设施的输水管道、管件、水箱、设施、设备等施工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技术规范要求; (五)供水单位参加室外暗装生活供水管道隐蔽前质量检查验收和住宅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六)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供水验收合格,实行计量供水。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组织对其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室外供水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接收设施,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设施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供水单位共享住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的信息。其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项目,协助办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室外供水设施的验收及移交事宜。 (二)供水单位根据共享信息制定验收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供水单位网站和经营场所公示。 (三)实施验收前,供水单位应当将验收方案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收到供水单位的验收方案后,应当将验收方案在物业所在地的公告栏或者住宅小区的显着位置公示。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提供业主信息、竣工验收资料、用水情况等信息。 (五)供水单位应当按照验收计划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组织完成交接工作。 (六)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的,供水单位应当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协调下与业主协商交接事宜。接待工作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与各业主重新签订供水合同,明确水价类型、水价标准以及公共用水量等分担方式。
第十条 住宅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室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的,其质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移交条件: (一)设有增压设备和泵房,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高。 45分贝以上(监测方式采用A计权); (二)消防、卫生、绿化等公共设施共用用水符合分类计量条件; (3)埋地给水管道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直径300毫米以上的埋地供水管道采用球墨铸铁管、钢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等材料;管径100毫米以上300毫米以下(含300毫米)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球墨铸铁管、钢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钢塑复合管、CPVC(氯化聚氯乙烯)管、PSP(钢塑复合压力)管道等材料;管径小于100毫米(含100毫米)的埋地给水管道采用钢塑复合管、CPVC管、PPR(无规共聚聚丙烯)管、PSP管等材质; (4)供水设备、消毒清洗设备用电应独立计量,电源线、通讯电缆已引入泵房控制柜; (4)5)分表总差计量的水量占市政供水总表计量的水量的比例小于8%。第十一条 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审核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出更新改造的具体要求,并提供技术指导。改造完毕后,当地居委会应当指导组织业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实施改造,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转让。
第十二条 2000年1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室外供水设施,列入政府改造清单并已安排改造资金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装修。其他室外供水设施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组织自筹资金进行改造。符合物业维修资金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进行装修。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供水单位新建、改造的室外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并安装计量供水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申请移交时,供水单位则判定验收通过。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依法决定委托单位的,供水单位应当统一管理、维护。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与物业服务单位、供水单位协商管理、维修、移交事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牵头组织管理、维修和交接事宜。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公示住宅项目拟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的服务区域、移交的具体流程、期限、移交所需材料清单、抢修电话等。供水单位网站、营业场所的室外供水设施等。维修电话录音应保存至少六个月。第十六条 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后,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室外供水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住宅项目内建设的供水设施,定期检查并建立相关档案,记录运行人员、日期、工作内容等,并定期向业主公布; (二)定期委托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三)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四)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取得的资质认证,且水质检测项目为该机构的资质认证项目; (5)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必要时在2小时内到现场核实。
当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时,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停止供水。停水期间,采取临时供水方式,保证居民基本供水; (6)接到报修电话称室外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2小时内。在时限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七)管理维护工作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七条 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后,供水单位可以在水池内外安装各种监控、测量、通讯等供水安全设备,泵房及相关设施、构筑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场地、场地和电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改造室外供水设施或者安装第三方设备设施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通知供水单位。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对住宅工程内新建的室外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管理和维护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供水单位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拒绝进行管理维护工作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物业所在地或者小区内的公告牌上张贴停止管理维护的通知。位于居住区显着位置的,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停止管理、维护。提供管理和维护服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对住宅项目内设置的室外供水设施的安全负责,履行日常检查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尽快开展应急处理。有条件的,对储水池(箱)人孔进行盖闭锁等应急处理。
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的,由负责管理、维护的供水单位负责对储水箱(箱)的人孔进行盖锁。第十九条 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后,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室外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限制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限制供水的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暂停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因水质污染或者供水设施水管爆裂、破裂等紧急原因无法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恢复水质的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立即通知用户并报告位置。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损坏、占用住宅项目设置的室外供水设施或者堵塞管理维护通道,但室外供水设施改造、改造除外。对擅自改造、拆除、损坏、侵占住宅项目内设置的室外供水设施以及堵塞管理维护通道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改造、拆除、损坏、侵占住宅项目室外供水设施或者堵塞维修通道,造成住宅项目室外供水设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遭受其他损害的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厦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通道、场地被占用,导致二次供水水箱(罐)无法清洗、消毒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整改。
第二十一条 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后,管理维护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并计入年度供水运行费用。并单独列出。供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将继续承担维护义务。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质量保修协议进行维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供水单位应当对保修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的运营电费按照现有协议分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业主承担。第二十二条 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的,供水单位应当承担总分表计量的水量余额。未交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的,由总分表计量的水量余额由各业主承担。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单位承担办公、生活用水以及社区绿化养护、花园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社区庆典、宣传、装饰等活动的用水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没有物业服务单位或者支付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责任。住宅项目提供的消防、卫生等公共用水由各业主承担广州网站维护,业主分担的公共用水量不计入分级用水。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住宅区显着位置公示分摊水量、分摊金额等。充电周期。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对供水单位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拒绝配合供水单位进行管理维护工作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在居民小区显着位置公示并报告位置。区供水行政主管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住宅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协调。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不配合而导致供水单位无法开展正常管理维护工作的,供水单位不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 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未交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室外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当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向住宅项目业主提供室内供水设施有偿维修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平台上公示服务范围、服务项目名称、申请程序、期限、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事项。供水单位网站及营业地点公告。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权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居住用综合建筑、社区,以及配套社区的居住建筑中设有公共设施的建筑。住宅项目建设的室外供水设施是指从住宅项目的市政供水表或项目红线至进入住户隔墙的每户专用管道的管道和设施广州网站维护,包括供水增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和仪表。等,但住宅项目建设的深层水处理设施、消防系统及附属设施(包括消防管道、管网、水池等)除外。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是指本办法施行后申请安装供水的住宅项目。本办法所称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是指本办法施行前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住宅项目或者已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供水总表计量的差值水量=市政供水总表计量的水量-住宅用水的市政供水总表后所有注册水表计量的水量之和,非-本办法所称市政供水主表,是指供水单位安装在进水管道上、归供水单位所有、区分产权的仪表。对管道内的用水量进行全面测量仪表后面的范围。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披露方式:主动披露